
祇要您以滙豐(台灣)信用卡為您本人及家屬(即配偶、未滿25歲受撫養之未婚子女)支付全額公共交通工具費用(如商用客機、火車及輪船)或參加旅行團百分之八十(含)之團費,即可享有本銀行為您及家屬付費投保之高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旅行保險。(本保險之有效期限至2011/3/31止。)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本保險契約對於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殘廢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時,其殘廢保險金給付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持卡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持卡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被保險人在上述延誤期間內所產生之下列費用,但費用係發生於其居、住所在地者,則不在承保範圍內。
自發生意外事故起 30 日內,請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
實支實付被保險人於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註二)所支付之費用,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本公司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自發生意外事故起 30 日內,請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請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保險公司:
請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保險公司:
請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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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恕不受理受益人之變更。
註二:上表所稱「日用必需品」係指衣著鞋襪、盥洗用具(不包含化妝品及保養品)及生理用品費用而言。
*承保保險公司為新安東京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項承保內容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以滙豐(台灣)與保險公司所簽定之保險契約所載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