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銀行提供四種不同的優惠方案,您可依照自已的財務狀況,選擇以6、12、24或36期分期攤還,且每期只需再支付固定的手續費即可,讓您還款輕鬆,減輕負擔。
產品計算範例:

申請資格:
- 信用狀況良好,且符合本行之申請條件
- 限正卡本人申請
※ 本行保有最終核准與否及決定核准金額手續費率之權利
注意事項:
- 匯豐銀行信用卡匯轉金(下稱「匯轉金」)之申請人,以持有匯豐銀行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為限,不含公司卡及商務卡之持卡人。申請人於申請匯轉金時須以申請人本人之銀行或郵局帳戶作為指定匯款帳戶。
- 申請人同意匯豐銀行(下稱「本行」)於核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毋須另行通知申請人,得逕行將本行核准之匯轉金金額匯至申請人之指定匯款帳戶。申請人於本行將匯轉金金額匯入申請人之指定匯款帳戶後,不得撤銷或變更其申請。
- 匯轉金最低申請金額為新台幣2萬元整,最高為新台幣 40萬元整,且申請金額應以新台幣壹仟元為單位。惟申請人申請之匯轉金金額如高於本行所核准之金額,仍應以本行所核准之金額為準。
- 匯轉金之還款期數依客戶申請為六期、十二期、二十四期或三十六期,一期為一個月。六期匯轉金每期手續費為本行所實際核准之金額之0.65%,總費用年化百分率為13.25%;十二期匯轉金每期手續費為本行所實際核准之金額之0.68%,總費用年化百分率為14.73%;二十四期匯轉金每期手續費為本行所實際核准之金額之0.68%,總費用年化百分率為14.96% ;三十六期匯轉金每期手續費為本行所實際核准之金額之0.78%,總費用年化百分率為16.84%。
- 依客戶申請之期數,申請人應按六期、十二期、二十四期與三十六期平均攤還匯轉金 (下稱 「每期攤還匯轉金」),若無法均分,則其尾數應計入首期之應攤還金額內,計算公式為:
每期應攤還金額 = 每期攤還匯轉金 (本行核准之匯轉金金額 / (6期、12期、24期、36期))+ 每期手續費(本行核准之匯轉金金額 X 分期手續費費率)。
- 申請人如係在信用卡結帳日之前或當日申請匯轉金,且本行於信用卡結帳日當日(含)之前將匯轉金金額匯入申請人之指定匯款帳戶,首期應攤還金額將併入申請人當期之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金額中。
- 申請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之每月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申請人同意本行得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收取違約金。
- 違約事由: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申請人之違約事由: (i) 申請人於匯轉金金額未全部清償完畢前,連續三次未於信用卡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每月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或 (ii)申請人於匯轉金金額未全部清償完畢前,本行依據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降低申請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停申請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 (iii)申請人於匯轉金金額未全部清償完畢前,申請人終止信用卡約定條款取消信用卡。 (2)申請人有前述違約事由之一者,除本行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事先通知或催告始得降低申請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停申請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外,本行毋須事先通知或催告申請人,得 (i) 取消申請人於本專案所享受之優惠,(ii)將申請人所有未償還之匯轉金金額及尚未到期期數之手續費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內。
- 信用卡帳款沖銷順序:申請人所繳付之信用卡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沖抵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違約金)、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利息)、匯轉金之每月應攤還金額、預借現金、一般消費。如申請人所繳付之信用卡帳款有溢繳情形時,其溢繳之金額將抵付次期信用卡帳單之應繳款項,不提前清償其餘未到期之匯轉金金額。
- 1)申請人得於還款期數滿一年後,於預定還款日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行提前清償其未到期的「匯轉金」貸款本金餘額之全部,申請人不得為部分提前清償,惟申請人仍應於提前清償時一次繳付至提前清償日應給付之利息及手續費; 2)還款期數尚未滿為一年者,申請人不得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匯轉金」貸款本金餘額,否則申請人需繳付原核准「匯轉金」金額之5%的違約金,且申請人不得僅就部分本金餘額為提前清償,申請人仍應於提前清償時一次繳付至提前清償日應給付之利息及手續費。
- 匯轉金金額及手續費皆不列入信用卡紅利積點回饋優惠之計算。
-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如本約定條款與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有相歧異者,就本專案部份悉依本約定條款為準。
- 本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消本專案及核駁申請人就本專案所提申請之權利。